具體來看,11月29日,河南銀監局濮陽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河南范縣農村商業銀行存在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的行為,被處以罰款20萬元。11月27日,蕪湖銀監分局對徽商銀行蕪湖九華山路支行一連開出5張罰單,該行因存在以貸收貸,掩蓋資產質量行為被處以40萬元罰款。此外,徽商銀行蕪湖分行3名相關負責人被給予警告處分,1名相關負責人被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除上述兩家銀行領罰外,11月26日,也有1家銀行在該領域受罰。根據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營口融生農村商業銀行被營口銀監分局罰款70萬元,其中一項違規案由包括以貸收貸及以貸收息,并對該行2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警告,2名相關負責人受到警告并罰款5萬元的處分。據了解,所謂以貸收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和“以貸還貸”的本質是一樣的,都屬于“借新還舊”。分析人士指出,以貸收貸雖然可以短時間“改善”銀行的貸款質量,但也使得信貸資產風險失真,長期會使不良貸款呈“滾雪球”式增長,給金融機構帶來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