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在空頭支票違規行為源頭加強治理。
其一,強化客戶資信審查。要求各開辦支票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在客戶新開辦支票業務,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戶出售支票憑證時,應當切實加強對客戶信用狀況及業務需求的盡職調查,合理選擇面談、上門走訪。查詢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金融信用信息礎數據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查詢本銀行開戶資料、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和交易記錄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戶經營狀況、支票違規歷史以及受到行政處罰和罰款繳納情況等信息。
其二,合理確定出售支票憑證數量。要求銀行應當與客戶簽訂支票服務協議或者在相關賬戶服務協議中增加相應條款,明確銀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條件,并根據客戶行業性質、資信狀況,合理確定出售支票憑證的數量。
其三,加強空頭支票事中管理。銀行應當引導客戶做好賬戶資金管理,結合本銀行工作實際,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向客戶提供賬戶余額提醒服務,防止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的非故意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其四,加強對客戶的支票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銀行要明確告知客戶支票的使用方式、結算流程、注意事項及空頭支票的預防手段及違規行為發生后的補救措施等,并要求銀行提醒客戶簽發空頭支票可能承擔的業務限制、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后果。
同時,《通知》還明確了關于優化空頭支票的分類處置措施。在六種情況下,銀行應當記錄相關情況,對空頭支票出票人進行教育,并將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其中包括:出票人拒不接受銀行的核實和協調、明確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時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書面諒解的;在銀行退票后,出票人雖及時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書面諒解,但最近12個月內在本銀行簽發空頭支票超過3次的;出票人存在惡意簽發空頭支票等嚴重違規行為等。
《通知》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收到銀行上報的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后,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及時歸集本單位作出的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有關信息,按月制作《空頭支票行政處罰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導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此外,央行還進一步明確了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銀行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實相關管理責任的,或者不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如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